专职律师
潘京广律师为河南审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,执业于河南郑州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同时担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调解协会婚姻家事特邀调解员、郑州市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员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行政执法监督员。
潘京广律师集专职律师、诉前特邀调解员、市 / 区两级行政执法监督员多重身份于一体,拥有诉讼实战、基层调解、行政执法监督三重专业优势,属于复合型实务型律师。长期扎根郑州本地法律服务一线,秉持 “法理为基、情理为辅、高效维权” 的执业理念,办案严谨细致、务实高效。擅长将调解经验、司法实务经验结合行政执法专业视角,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。
在婚姻家事法律业务方面,擅长处理离婚纠纷、抚养权争议、夫妻共同财产分割、彩礼返还、遗产继承、家庭矛盾调解等案件。具备调解 + 诉讼双重办案经验,可优先通过诉前调解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,调解不成可直接代理诉讼,实现调解与诉讼无缝衔接;深耕郑州本地,熟悉本地法院裁判尺度,能够独立完成法律咨询、证据梳理、文书代写、诉前调解、诉讼代理、执行跟进全流程法律服务,执业宗旨为诚信执业、专业维权、尽心尽责、不负所托。
离婚纠纷相关典型案例摘要
案例一:离婚后财产纠纷(一审判决)
男女双方协议离婚,离婚协议仅分割两套房产,约定各自存款归各自、婚内无共同债权债务。女方起诉,主张男方存在家暴、婚内出轨属于过错方,请求分割离婚协议未处理的理财产品、公积金、对外借款债权、两台车辆、三处车位,并要求按 60% 比例多分财产。
男方抗辩离婚时女方明知相关财产却未主张,视为放弃分割,且离婚后已经给予女方补偿,请求驳回原告诉求。
经法院审理,女方提交的家暴、出轨证据不足,过错多分的主张未得到支持,案涉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 50% 均等分割。法院对婚内公积金、已经收回的婚内对外债权在扣除男方离婚后已支付款项后,判决男方补足差额款项;车辆按照登记使用便利判归登记人各自所有;对三处车位分别确定使用权与共有份额;因无法核实离婚当日理财产品市值,该部分不予分割;尚未回款的对外债权告知当事人待实际回款后另行起诉主张。
案件提示:离婚协议未处理的婚内共同财产,离婚后可以另行起诉分割;主张对方婚姻过错多分财产,需要充分有效的证据;债权没有全部收回,法院一般不直接折价处理,待回款后另行主张;离婚时点财产价值无法核实的资产,法院暂不分割。
案例二: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返还纠纷(一审判决)
夫妻婚姻存续期间,男方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交往,多次通过微信、支付宝向第三者转账,包含特殊寓意红包,还代为支付房租、医美、生活消费等。男方去世后,原配妻子起诉第三者,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,要求返还全部赠与款项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与精神损害赔偿金。
第三者辩称自身被男方隐瞒婚姻状况,部分款项属于共同消费,不应当返还。法院查明第三者明知男方已婚仍与其交往,男方婚内无偿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,违背公序良俗,赠与行为无效。法院将离婚之后转账、双方共同消费支出、第三者垫付的医疗费用从返还金额中予以扣减,判令第三者返还相应钱款;精神损害赔偿金因缺少法律依据未予支持。
案件提示:配偶有权起诉第三者追回另一方擅自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;共同消费、离婚后转账、第三者垫付的合理费用可抵扣返还金额;520、1314 等特殊金额红包,通常会被认定为无偿赠与;单纯追回赠与钱款,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予支持。
案例三:服刑人员离婚纠纷(民事调解书)
女方起诉尚在监狱服刑的男方要求离婚,双方无婚生子女,无夫妻共同财产。男方同意离婚,但提出调解条件,要求女方在其服刑期间每年支付生活帮助费,刑满释放后若无人赡养则一次性支付生活费。
经法院调解,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,约定双方自愿离婚,同时对生活帮助费的给付条件、给付方式进行附条件约定。调解协议经双方签收之后发生法律效力。
案件提示:一方处于服刑状态不影响离婚诉讼,可通过调解解除婚姻关系;除法定抚养费之外,离婚案件中双方可以自愿协商生活帮助费;调解书中可以约定附条件给付条款,具备强制执行力。
案例四:离婚纠纷(财产分割调解)
男女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,二人育有一子,双方针对子女抚养权、抚养费、探视权、房产、车辆、家具家电、存款公积金、财产折价款达成完整调解方案。调解协议约定双方离婚,确定子女抚养、探视以及抚养费支付标准;对房产、车辆、家电家具进行分配,各自存款、公积金归各自所有;女方分期向男方支付财产折价款,同时约定若逾期付款,男方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;约定双方就财产、债权债务再无争议。该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生效。
深耕离婚纠纷领域。擅长离婚诉讼、抚养权争夺、夫妻共同财产分割、彩礼及婚内赠与追回、服刑人员离婚处理,兼具调解与诉讼双重经验,熟悉本地裁判尺度,可一站式处理咨询、调解、诉讼,高效化解家事矛盾,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